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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劳务资质 -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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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凿井)资质标准

工程凿井资质标准: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业务范围

承担相应的工程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